2016年6月14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陈建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300条修正后,该县人民法院处理的首起轻罪案件。
陈建军,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合欣村石门村民组人,住本县大福镇小尧村。
1998年3月,陈建军在他人修炼法轮功能“祛病强身”、“成仙成佛”的蛊惑下开始习练法轮功,并渐渐走向痴迷。2010年12月13日,陈建军因向安化县大福镇中学师生散发《为什么劝你退党》等法轮功宣传册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9日,陈建军又因向安化县长塘镇合欣村村民散发《法轮功明慧周报》宣传资料被安化县公安局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2015年11月5日10时许,陈建军在再次向安化县长塘镇合欣村村民散发传播宣传法轮功邪教的台历时,被安化县公安局长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次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1月18日陈建军被依法逮捕。
2016年1月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陈建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军因传播法轮功邪教两次受到行政拘留后又散发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了陈建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政法委 关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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