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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九>
发布时间: 2016-09-05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616

      [摘要]为推动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在转发《宝鸡日报》刊登有关典型案例基础上,现将《西部法制报》专版刊登的典型案例予以转载,以示广大干部群众吸取教训,崇尚科学,关爱生命,反对邪教。

                                     宣扬邪教歪理邪说 非法组织邪教活动

                                          “门徒会”邪教分子获刑3年半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江某经他人传教,开始信奉邪教的歪理邪说,参加已被国家明令取缔的“门徒会”非法组织活动,宣扬“门徒会”邪教的歪理邪说,多次组织他人进行邪教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811,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终审裁定内容。

多次组织他人进行邪教活动

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自1998年开始,江某经他人传教开始参与“门徒会”邪教组织,后组织教徒进行邪教活动。20146月,江某被任命为分会点执事,涉及新庄镇桥子村和新华村共6个组。后江某在村组中走家串户,向不明真相的村民宣扬歪理邪说,并将不明真相的村民编入其教徒花名册,同时组织少数信徒聚会达二三十次。

201581618时许,宁县公安局在清查行动中将江某抓获,在其家中搜查并扣押大量涉案物品。2015922,庆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对江某涉案手机检查后,查获3GP视频文件2个、JPG图片文件51个、MP3音频文件348个,经鉴定均涉及“门徒会”邪教内容。

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宁县法院一审认为,江某参加已被国家明令取缔的“门徒会”非法组织活动,宣扬“门徒会”邪教的歪理邪说,多次组织他人进行邪教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且在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仍执迷不悟,继续进行邪教活动,愚昧群众。鉴于江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决江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江某不服,向庆阳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参与并组织邪教活动是因其家庭困难,文化程度低,愚昧无知,误入“赎罪治病”的歧途,但其行为未给社会造成损失,其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庆阳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政法委关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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