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日前,邯郸市曝光一批非访典型案例。希望信访人以此为鉴,自觉遵法、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规范信访行为,避免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邯郸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当依法、逐级、有序反映诉求。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明确规定,不再受理越级上访。但是,邯郸市少数信访人置信访有关规定于不顾,肆意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社会秩序。
曝光非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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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峰峰矿区刘某某多次到政府机关和北京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公共场所滋事闹事。2016年1月20日,被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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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峰峰矿区张某某多次到区法院、区政府、市委等部门门口或附近以穿孝衣、长跪、哭闹等形式引起大量群众围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6年1月20日,被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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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临漳县霍某某,多次串联上访人员到省委、省政府门口等重点敏感区域非法聚集、上访;在省委巡视组驻地敏感地区上访,辱骂信访干部;在县联合接访中心上访期间辱骂信访干部和公安民警,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临漳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3日对霍某某执行刑事拘留,临漳县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1日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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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磁县李某某、常某某,2013年7月27日,纠集30余人用电动三轮车及白色横幅等将磁县县政府大门堵住,阻止车辆正常出入,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使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2013年12月26日,李某某、常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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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磁县史某某,2015年10月26日组织串联刘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宋某某五人,到北京新华门附近非访,被执勤民警查获,史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目前,史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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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临漳县贾某,近年来多次串联上访人员到省委、省政府门口等重点敏感区域非法聚集、上访;在临漳县政府门口拦截省巡视组车辆;2015年3月16日在县联合接访中心辱骂接访县领导、信访工作人员。临漳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6日对贾某执行刑事拘留,临漳县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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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峰峰矿区赵某某,2011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2016年1月21日,被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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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临漳县王某某,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持续非正常上访。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王某某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违法上访,共计进京非正常上访33次,涉嫌寻衅滋事罪。临漳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7日对王某某执行刑事拘留,临漳县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2日批准逮捕。临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信访规定,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及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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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磁县韩某某,2015年多次到北京市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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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峰峰矿区杨某某,多次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其行为触犯刑法。2016年1月22日,峰峰矿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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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临漳镇孙某某,2014年5月12日9时许,在邯郸市市委门前聚集,扰乱了正常办公秩序;2014年6月17日16时许,孙某某在河北省省政府非法上访,拒不服从现场执勤民警指挥,大喊大叫,严重影响了周边社会治安秩序、办公秩序和交通秩序,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临漳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4日对孙某某执行刑事拘留,临漳县检察院于2015年11月6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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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涉县王某某,先后12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周边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日批准逮捕,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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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复兴区张某某,在其所反映问题均已得到解决,并于2008年8月22日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后,受利益驱使继续进行上访,无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以非访的方式向相关单位施压。2015年4月4日,张某某进京非访,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30日,张某某再次进京非访,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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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武安市张某某,因多次进京非访,先后被北京警方拘留两次,被我市警方拘留一次。2015年10月23日,张某某被武安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武安市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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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魏县韩某某、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访为名,到河北省省委、省政府南门附近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韩某某、柴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工作人员,造成国家信访局安检处周边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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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磁县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于2012年7月16日上午,聚集三十余人扯起白色条幅,在邯郸市委门口下跪堵住门口,对过往群众喊冤。造成群众围观,严重堵塞交通,时间长达二个多小时,扰乱邯郸市委的正常办公秩序。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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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磁县董某某等聚众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非信访场所上访,扰乱该地区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董某某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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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磁县李某某、常某某无视国法,纠集本村村民围堵县政府大门,严重扰乱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常某某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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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九:魏县霍某某,在节假日、两会、国庆等敏感时期,多次到国家、省、市、县非法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魏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27日对霍某某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并执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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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魏县郭某某,自2007年以来,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法上访。魏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对其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取保候审期间又多次进京上访,魏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10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0日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
相关法规连接
《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相关法规连接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