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伙同他人以上访告状为由,敲诈勒索某企业财物近90万元,触及刑法被判刑。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邓某是桂阳一处非法矿(以下称X公司)的股东之一, 2012年该矿被政府在矿山整治活动中强制关闭。2013年初,与该矿相邻的一处合法矿(以下称L公司)通过X矿的一名股东,以11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矿遗留在矿井下的轨道和设备等,并准备开采。邓某知道后,认为设备转让行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低价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久后,邓某等十余名X公司的股东集资,以L公司非法开采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联名上访。之后,政府出面调解,X公司的十五名股东和L公司重新签订协议,以215万元的价格将设施和设备转让。当天,L公司将转让的差额985 600元全部支付完毕。在这次调解过程中,L公司为达到和解的目的,向邓某为首告状上访的三人另支付了48万元。
三个月后,邓某以怀疑L公司在背后整他,心里不服为由,再次纠集了数人以L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跨红线开采等问题到县、市、省等有关部门告状上访。之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L公司调查, L公司停产接受检查。此次事件给公司的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L公司为减少损失,主动与邓某等人协商。又过了八个月,虽双方协商多次,未能达成和解。2014年3月10日,邓某等人每人出资1000元,购买了3张3月11日G68次高铁车票,准备趁“两会”去北京上访。3月10日晚,邓某把购买的高铁票及准备去北京上访的事情告诉L公司的股东李某,并称如果不好好处理双方的事情,自己就准备去北京上访了。李某听后,立即要求3月11日双方再次进行商谈。
3月11日,双方如约商谈,邓某等人向李某等人出示高铁票,最后L公司答应给付邓某等人67.7万元,并私底下支付邓某个人20万元,邓某等人承诺不再上访,约定3月13日支付。达成协议后,邓某等人办理了退票手续。
3月13日,邓某与李某等人进行了20万元的交易后,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交易的20万元现金。其他人应约赶到交易地点时,被等候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8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敲诈勒索87.7万元的财物中,邓某所得现金20万元,余下的67.7万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