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人员必备的证件和手续有哪些?
(1)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是一个公民的基本证件。它通常由居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发放和管理。外出打工,身份证是必备证件。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管理加大了力度,外出住宿、出入火车站、飞机场等都有公安查验身份证,离开了身份证你就住不了店、上不了车。所以,身份证你应该保存好,必要时将它带在自己贴身衣服的安全之处。(2)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就业登记卡,通常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颁发和管理。需要时,可持身份证前往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部门办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由于我们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即对一定范围的工 作强制持证上岗。因此,应在外出之前,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到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技能鉴定考试,以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职业资格证书》。这种证书是国家对你的技术能力的认定,不仅在全国范围有效,而且也是到国外进行劳务活动的合法证件。因此,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将其带上,以寻求就业机会和提高工资报酬。(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种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国家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和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收取“抵押金”吗?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及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者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118 号)的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故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物),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 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劳动部发[1995]223 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劳动者哪些损失?
根据劳动部 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四种情况赔偿的具体办法:一是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二是达成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待遇损 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是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 的补偿费用;四是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农民工如何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分两种情况。一是由用人单位方提请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二是由劳动者方自行提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帐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农民工因工负伤后停医疗还有工资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享受工伤假、产假、事假、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伤假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包括流产假)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据此,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后,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是必经程序,只有当事人对仲裁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