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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治安调解工作 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发布时间: 2013-11-20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868

 

崔木派出所所长文建明
 
编者按:我县政法各部门领导带头,广大政法干警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开展信息调研工作,为了促进学习,提高政法干警工作能力和水平,现择发部分调研文章,供学习借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矛盾纠纷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民间纠纷日渐增多,若不能正确、及时地化解和调处,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造成群体上访,甚至上升为民转刑案件,从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正常发展。大力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加强治安调解工作是当前形势所趋,建立矛盾纠纷调处长效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民间纠纷现状
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引发了社会深层次的变革。从权利结构到经济模式再到人们的思想意识都在悄然转变。各种摩擦、碰撞不断产生,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引发的纠纷除了一些固有的特点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
(一)民间纠纷日益增多。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老人赡养和孩子抚养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犯罪时有发生;二是修建公路、移民迁建,特别是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引发的纠纷更为复杂;三是邻里间、村民间因地界、土地权属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四是因男女作风问题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五是因邻里小孩之间的纠纷、家禽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六是因劳务、债务纠纷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激烈、且复杂化;七是由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逐年增多。
(二)矛盾纠纷的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从我辖区近年民间纠纷发生的情况看,纠纷主体发生较大变化,传统的民间纠纷主体是村民占多数;近年来,村民,村民小组、工程承包双方相互间因单一的或多元的因素产生瓜葛,形成纠纷,使过去处理纠纷的主体成为现时纠纷的当事人。
(三)民间纠纷的内容复杂化。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土地征用、林权改革、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劳务债务等。
(四)民间纠纷的一方或多方群体化。在农村涉及农村产业结构成片调整,村级财务管理以及大宗土地、林权纠纷,劳务债务纠纷等,矛盾的主体一般为多人,矛盾一方当事人的整体利益一致,矛盾的焦点一致,矛盾一方的整体合力大,容易激化,且化解难度大,处理不当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演变为冲突,械斗或群众性上访,形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
(五)民间纠纷由治安向刑事转化。目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部分社会群体的心态失衡,价值观扭曲,法律意识淡薄,处理矛盾的方法简单,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争端,导致矛盾升级,使普通的治安案件转化为恶性事件。2007年,何XX伤害案,就是因为双方处理矛盾的方法不当而使得农村常见的小纠纷转化为重伤害案件,最终导致双方当事人都蒙受了重大损失。
二、充分认识加强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调解主要有三种,即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我县基层,群众发生纠纷后不愿去法院,原因是:一则不方便;二则还要交纳费用、耗时长,有时还存在执行难问题,群众不乐于接受。各镇都有司法所,司法调解基本由司法所承担,司法所与法庭不同,不是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没有强制力,调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之司法所人员少且依附于乡镇,要承担大量的乡镇工作任务,调解纠纷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虽然每村都有调委会,但由于这些调解员不享受上级财政补贴,工作热情往往不是很高,作用发挥不够。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其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治安调解是行政调解的一种,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经常与老百姓接触,职责决定了他在调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群众有事随叫随到,且不用花一分钱,群众都乐于接受。近年来,我所调解的治安案件在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比重逐年上升,调解成功率将近百分之百。在调处案件中我们先从治安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寻找产生纠纷的症结,解开堵在当事人心中的疙瘩,最后达到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在治安调解过程中,一是可以培养基层民警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当事人直接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三是便于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加强治安调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法律讲座、法制课、公批公判大会等方式,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八荣八耻和普法宣传教育。
(二)发挥辅警在治安调解中的作用。在我县,农村辅警都由村干部担任,他们和村民生活在一起,针对农村因田边、地角、山林,住宅和婚姻家庭、债务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特点,一是要鼓励辅警经常深入农户,认真排查摸底,尽量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二是辅警在调处民间纠纷时要做到依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不以权压人、以势欺人,严禁违法处理。三是辅警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及时摸排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分析本地区的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疏导调解工作预案。
(三)提高队伍综合素质,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对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公安民警要提高综合能力水平。既要学习《经济法》、《婚姻法》、《土地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法规,为做好群众工作储备好理论和实践知识。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及时捕捉有关信息。要了解基层动态,不仅要眼观六路,还要耳听八方。建立健全信息员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发挥好信息员作用,可以大大拓宽信息来源,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调解,从而减少或预防“民转刑”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大力推进社区民警专职化。社区民警专职化是派出所功能向警务室延伸、警务向农村延伸的有效途径。社区、农村又是社会的最基层,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场所。全面推进社区、农村警务室建设,是巩固基层政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大力推进社区民警专职化,搞好服务群众、安全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农村警务基础工作,最大化实现警务延伸,警力下沉,也是公安机关适应新形势、应对新变化的有效举措。去年以来,崔木派出所率先在常丰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了便民服务岗和常丰镇中心警务室,由协警全天候驻守,自便民服务岗设立以来,常丰镇实现了刑事案件零发案,治安案件大幅下降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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