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董夏
2021年7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贾某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贾某银,男,195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聚乐派出所,住大同市平城区化纤厂家属楼,个体户。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16时许,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民警在位于大同市平城区东信广场4-3-3005号被告人贾某银经营的老贾家纺商铺内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人民币(面值1元)17900张、法轮功书籍16本。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银以货币形式宣传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责任编辑: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