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吴建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建明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01刑终24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建明,男性,1959年4月6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2003年12月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2018年起被告人吴建明通过使用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人民币购物,宣扬“法轮功”。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吴建明在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62号广州市康田商务大厦一楼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携带的蓝色单肩包内缴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10元面额币54张、翻墙名片59张、手机2部、电子阅读器1台、读卡器1个、mobile wifi1个。后民警在被告人吴建明位于上述大厦五楼住处缴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10元面额人民币515张、5元面额人民币4张、《洪吟》等书籍61本、挂历1本、李洪志照片1张、“法轮功”光盘40张,印章3枚、不粘胶“法轮功”宣传单10张、“法轮功”宣传单15张、平安符35个,翻墙光盘16张、翻墙卡片42张、U盘3个、手机9部、平板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4台、电子阅读器1台等物品。其中,从NEC笔记本电脑、ACER笔记本电脑、电子阅读器、U盘、数码音乐播放器、联想手机、华为手机、三星平板电脑内提取电子文件共计475056个。经认定,上述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均为“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建明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项、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力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