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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女子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 在南昌获刑
发布时间: 2019-08-20 新闻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乔泽)  新闻人气: 631

 

2019年4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郑美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郑美伦,女,1972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8年3月1日因宣扬“全能神”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九江市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左右,被告人郑美伦开始信奉“全能神”。因家人不支持郑美伦参与“全能神”组织的活动,郑美伦遂离家在外从事该组织的宣传、聚会接待等工作。2018年2月,郑美伦来到九江市修水县东港多东港村,通过要求观看“全能神”影音视频等方式向其亲戚宣传“全能神”,同年3月1日,郑美伦因宣传“全能神”被九江市修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后,郑美伦到南昌继续以“全能神”南昌小区“17号教会”接待家的身份多次接待“全能神”成员在家聚会。

  2018年9月13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青云谱区福祥家园抓获郑美伦,并在其租住的改小区房屋内,查获“全能神”书籍六本、“全能神”宣传册六十一份、个人心得体会十四份、MP4两部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美伦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美伦宣传“全能神”邪教的环境和空间相对封闭,人员也较固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被告人郑美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算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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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责任编辑: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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