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慧芳、洪秀琴进行一审判决,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林慧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洪秀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林慧芳,女,汉族,1950年出生于安徽歙县,小学肄业,无业。
被告人洪秀琴,女,汉族,1968年出生于安徽歙县,小学肄业,无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慧芳使用“全能神”内名为“竭力”的身份,被告人洪秀琴使用“全能神”内名为“海琴”的身份,在住处存放“全能神”内容的书籍以及音视频等物品,用内存卡拷贝“全能神”资料,并通过口头宣传,宣读或发放书籍刊物、播放音视频等方式,先后向多人传播邪教“全能神”。
2016年至2017年期问,林慧芳在屯溪区分别向周水红、谢大水等人传播邪教“全能神”。林慧芳还发放了“全能神”书籍给周水红,周水红去世后,林慧芳又从周水红的丈夫曹德荪处要回上述“全能神”书籍。
2013年底,林慧芳与洪秀琴一起到徽州区林惠青家里,向林惠青传播邪教“全能神”。2017年,林慧芳与徐西娣(另案处理)一起到徽州区林惠青工作的黄山杭丝服装厂门口,向林惠青传播邪教“全能神”。林慧芳还发放了一部存有“全能神”内容的MP4播放器给林惠青。
2017年,林慧芳与徐西娣(另案处理)一起到休宁县向胡银贵、金玉姣传播邪教“全能神”。2017年5月左右,林慧芳与洪秀琴一起到休宁县向胡银贵、金玉姣传播邪教“全能神”。
2018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慧芳的住所(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21号6幢606室)查获“全能神”内容的书籍25本、刊物277册、MP4内存卡30个、CD光碟39张;在被告人洪秀琴住所(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花园A4幢104室)查获全能神内容的书籍8本、刊物46册、MP4内存卡2个、CD光碟31张。经黄山市公安局认定,上述物品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另查明:一、二被告于2018年3月29被民警抓获。二、二被告到案后,均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表示要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具有悔罪表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慧芳、洪秀琴向他人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中,被告人洪秀琴属情节较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