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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五书和解” 打造化解矛盾的“稳压器”
发布时间: 2012-10-12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1063

 

——麟游县检察院利用“五书和解”处理两起轻微盗窃案件的几点做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麟游县检察院立足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执法理念,对邻里之间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符合“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情形的,切实运用“五书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协议书、受害人谅解书、被不起诉人悔过书、被不起诉人承诺书、帮教书),作不起诉处理。麟游县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办理轻微刑事和解案件办案实施办法》、《对轻微刑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不起诉案件空间。近日,麟游县检察院就运用“五书”和解制度,对两起轻微盗窃案件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情一
2011年1月24日晚, 被不起诉人王继红在路过同组村民邢焕仙家门口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用钢筋撬锁手段将邢焕仙家房门撬开,入室盗窃邢焕仙家24长虹牌液晶电视机一台,被子两条,价值1479.10元,后藏于老家房中。2011年9月王继红将所盗电视机拿到其租住的招贤街道使用,后被发现。案发后,所盗物品已退还。
案情二
2012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韩红平趁邻居刘周保家中无人之机入室盗窃其放在炕柜抽斗内的一个信合存折(存折余额1030元),并于2012年5月10日在酒房信用社将存折上的1000元现金取走,用于给自己看病等日常支出。案发后所盗存折被追回,盗取的现金已退还并返还受害人。
二、基本做法
1、以“情”为切入点,不断提升“五书”制度的感召力
充分运用公诉“五书”制度,开展刑事和解,是符合案件特点,依法正确处理不诉案件的有效举措,对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助推作用。麟游县检察院所处地域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所办理的案件大多为邻里纠纷、盗窃、伤害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法办案的过程就是不断将执法理念落实到群众身上,立足执法为民,强化干群关系,解决好社会矛盾,协调好群众利益关系,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为此,在对两起案件的办理上,积极开展诉前调查,走访部分群众,召开各种层面座谈会,用群众能够听得懂的语言、能够接受的方式,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意见,结合实际案例,以案释法,帮助当事人双方打消疑虑,减少对立面,从而达到和解的目的。适时召开公开宣布会,使广大群众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真实性、合法性能够更清楚的了解,对法律、政策规定也有明确的认识,让犯罪者心悦诚服,被害群众心满意足,双方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通过受害人提交对不起诉人的谅解书、被不起诉人提交悔过书与承诺书、当事人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所在镇司法所、村组制定帮教被不起诉人帮教书,能够使矛盾进一步得到化解,案件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得到不断增强“五书”制度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案件办理的外延,坚持了依法、理性、平和的执法理念,有力推动了社会矛盾的化解。
2、以“法”为依据,不断提升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在办理轻微刑事和解案件作不诉处理中,县检察院确立以下办案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原则。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二是平等对待原则。统一执法标准,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人权得到平等保护。三是注重效果原则。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关于办理已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的规定》,把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流程固化为“四道关口”,切实增强办理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3、以“理”为落角点,不断提升化解矛盾的说服力
对两起案件的办理,坚持以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态度,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积极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开展双向论理,与当事人促膝交谈,既讲法又讲理,通过以案说法,宣传法制,讲清利害关系,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又感受到检察官的温暖和亲情,从而促使被害人打消思想疑虑,消除怨恨,抚平阴影,被不起诉人也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从内心深处感到内疚,他(她)们愿意真诚悔过,诚心诚意接受被害人的谅解,也愿意和被害人和好如初,落实组、村、镇司法办三级帮教措施,通过以案说法,宣传法制,力争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促进和谐。
4、以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和解制度执行力
这两起案件“五书”在实践中的运用,是对不起诉案件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更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展,每一次与当事人的耐心交谈都是一次社会矛盾的化解,检察机关办案的目是在不断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又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不机械执法,孤立办案,而是与化解矛盾紧密结合起来,这样的办案方式既能让双方当事人感到满意,又能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5、以案件风险评估为关键点,积极预防矛盾激化
一是做好风险评估,把好受案“关口”。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上访风险进行提前预测,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体、心理健康状况及家庭经济情况、涉案数额、退赔情况及被害人心理承受能力等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制定了风险评估方案,源头治理、防范预测,填写风险评估登记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风险防范措施、案件中的突出矛盾、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具体评估意见,以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为根本目的,
二是开展诉前调查,把好事实“关口”。即对每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件,都要进行诉前调查,由承办检察人员赴被不起诉人所在地司法所、所在村组,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被不起诉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活动、平时表现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刑事和解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同时邀请本辖区的一至二名人大代表参加,对调查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刑事和解工作公开、公正与透明,提高刑事和解公信度,实现调查程序和调查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突出受害人救济,把好救济“关口”。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检察机关积极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得到救济,尽最大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同时,深入推进受害人救助制度,积极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尽可能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社会帮助和政策扶持,帮助受害人走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困境。
四是落实帮教措施,把好监督“关口”。由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基层司法所、被不起诉人所在村组成立帮教组织,制定帮教方案,对当事人采取谈话、法制教育、帮教期定期考察、对存在的困难及时提供帮助等形式,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与价值观,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

    通过对两起轻微刑事和解案件的不起诉处理,既化解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案件当事人因对案件事实不明而带来不必要的申诉,又取得了社会舆论的理解支持,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保证轻微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的质量,也体现出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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