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参与邪教”。
准则第二板块第四部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强调,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准则》位阶仅次于党章。《准则》对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提出一系列要求,党员“不准参与邪教”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体党员必须以实际行动严格遵守这个要求,全面践行这个要求。
《准则》同时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从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和文件看,中国共产党对党员涉邪教问题的规定越来越明确,处理越来越严厉。
●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通知强调,作为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而不能信奉“法轮大法”。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要坚决清除出党。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基本上保留了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唯一的变化是将第一款的“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修改为“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