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爱玲等4名“全能神”邪教人员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张爱玲等四人一年四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查,被告人张爱玲、李秀玲、徐美仙、普汝英自2003年后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多次组织参与“全能神”邪教活动。2017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玉溪至新平的客车上将被告人张爱玲及其同伙李秀玲抓获,并依法对被告人张爱玲在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租用的一处住房进行了搜查,当场抓获张爱玲的另外两名同伙徐美仙、普汝英,查获大量涉“全能神”邪教物品,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SD 卡、数码播放器、U盘、书籍、小册子、宣传资料、手写纸条、MP4播放器等作案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爱玲、李秀玲、徐美仙、普汝英明知“全能神”为邪教组织已被查禁取缔,仍积极参加该组织,并在教会内分别担任不同职务,建立活动组织,非法秘密集会,传播“全能神”邪教,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江川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爱玲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对被告人徐美仙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对被告人李秀玲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对被告人普汝英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