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 “中功.弥勒佛道”邪教人员张红灵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案的王明善已于2014年12月9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红灵与王明善于2010年前后加入非法的“中功”变异组织“弥勒佛道”,张红灵、李某等以佛教为幌子,宣扬地球要毁灭,加入“弥勒佛道”、缴纳“上道款”即可躲避灾难、保性命保平安等谎言。从2012年7月起,张红灵在洋县动员曾经参加过“中功”活动的人员加入“弥勒佛道”、上交“上道款”,作为所谓的建道场的经费。2012年1月份,张红灵指使王明善收取“上道款”。从2011年7月到2012年3月初,张红灵蛊惑、煽动、发展被害人刘某某等15人在洋县、佛坪、西乡、平利、岚皋等地,动员其他被害人加入“弥勒佛道”并收取“上道款”共计199000元,涉及受骗被害人74人。2012年3月6日,张红灵、王明善等人在张红灵家进行非法聚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灵作为邪教组织“弥勒佛道”的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处游说他人,谎称加入“弥勒佛道”并交纳“上道款”可保平安,诈骗他人财物188200元,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红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所追缴的赃款57240元予以没收,由洋县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交国库。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