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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女子向未成年人传播邪教获刑
发布时间: 2018-06-13 新闻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王淼 )  新闻人气: 659

 

 201712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傅燕、欧爱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1117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傅燕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欧爱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欧爱华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燕、欧爱华明知国家取缔“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简称“血水圣灵”),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163月以来,被告人傅燕、欧爱华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托乐嘉小区单身公寓1212室傅燕住处,组织王某(2004年出生)、丰某某(2008年出生)、谢某某(2007年出生)、董某(2007年出生)、沈某某(2008年出生)、张某某(2008年出生)等多名未成年人学习邪教书籍教义,由被告人傅燕、欧爱华进行授课,传播邪教思想。

2016115,被告人傅燕、欧爱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傅燕住处查获宣扬“血水圣灵”教义的书籍《生命之光》及讲义资料等物。经鉴定,书籍《生命之光》及相关讲义资料等主要依托圣经知识体系,反对其他宗教信仰,宣扬、传播“血水圣灵”教派理念,宣扬“老爸(左坤)”的神迹权能,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邪教宣传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长期向多名未成年人传播邪教思想,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均会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认定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对其辩护意见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实施,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血水圣灵”全称为“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又称“圣灵重建教会”或“全福音左坤使徒教会”,系我国政府明令查禁取缔的邪教组织,由左坤于19888月在台湾建立。“血水圣灵”邪教组织冒用基督教的名义,打着基督教的幌子,建立了严密的组织体系。该邪教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散布歪理邪说,宣扬“末世论”,蒙骗发展控制成员,特别是通过举办“夏令营”“冬令营”拉拢青少年入教,蛊惑信徒仇视社会,千方百计骗敛钱财,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提醒民众,特别是青少年警惕邪教“血水圣灵”,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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