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对万晓慧、万晓燕两姐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万晓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上2014年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万晓燕有期徒刑一年,加上2014年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万晓慧,女,陕西户县人,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万晓燕,女,陕西户县人,1968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万晓慧和万晓燕2014年10月16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万晓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万晓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万晓慧、万晓燕两姐妹骑自行车并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在户县五竹镇兴胜滩村附近向群众宣传发放“法轮功”宣传品,群众报案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万晓慧、万晓燕抓获。从万晓慧身上查获“法轮大法好‘福’”9个;从万晓燕身上查获“法轮大法好‘福’”21个,印有“法轮功”字样的5元人民币4张,宣传“法轮功”小册子8本。在万晓慧家搜出《转法轮》书籍4本,《法轮大法》书籍1本,《哄吟》3本,记录学习“法轮功”内容的学习笔记一本,李洪志相框1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晓慧、万晓燕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