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穆绍琼(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查,2016年5月31日13时至14时许,被告人穆绍琼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事先用塑料袋包装好的反宣传品,到玉溪市红塔区公租房散发。事后,公安机关依法从穆绍琼家中查获大量物品及制作工具。2017年1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红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绍琼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穆绍琼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穆绍琼表示服从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