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秀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荣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秀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贾新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柴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成锁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景雅兰、吕晓、郭会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段秀丽在其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段秀丽家中查获大量邪教资料,涉及邪教书籍35本,小册子64页及邪教组织活动工作安排、内部联络的小纸条及内部报表等;在被告人郭会芳家中查获邪教书籍5本,宣传页137张,宣传小册子19本;在被告人吕晓家中查获邪教书籍7本;被告人吕晓后主动上缴了邪教书籍38本、小册子150本、宣传页51张等物品;在被告人贾新换家中查获邪教书籍75本、宣传小册子48本、纸条笔记25张、光盘一张;在被告人李秀莲家中羊圈查获邪教书籍1699本,该1699本邪教书籍挖掘掩埋参与人有段秀丽、李秀莲、李荣亮、郭会芳、吕晓、张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秀丽、景雅兰、贾新换、吕晓、李荣亮、郭会芳、柴炎、李秀莲、李成锁等九人明知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三、四项、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