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对万晓慧、万晓燕两姐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万晓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加上2014年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万晓燕有期徒刑一年,加上2014年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万晓慧,女,陕西户县人,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万晓燕,女,陕西户县人,1968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万晓慧和万晓燕2014年10月16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万晓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万晓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万晓慧、万晓燕两姐妹骑自行车并携带邪教宣传品在户县五竹镇兴胜滩村附近向群众宣传发放邪教宣传品,群众报案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万晓慧、万晓燕抓获。从万晓慧身上查获“邪教‘福’”9个;从万晓燕身上查获“邪教‘福’”21个,印有邪教字样的5元人民币4张,宣传邪教小册子8本。在万晓慧家搜出邪教书籍4本,,《哄吟》3本,记录学习邪教内容的学习笔记一本,邪教头目相框1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晓慧、万晓燕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