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对杨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杨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杨蓉,女,汉族,大学文化,1978年10月出生,原籍陕西省渭南市,案发前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被告人杨蓉与其母杨延娥(另案作行政处罚)在公共场所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时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部分尚未散发的“法轮功”邪教光碟10张、宣传卡48张、宣传单12页,印有“法轮功”反宣标语的5元、10元人民币28张。在其住处查获含有“法轮功”内容的邪教书籍、小册子、单页纸47本(页),含有“法轮功”内容的播放器2个、台历2个、光碟21张、不干胶贴画8份及李洪志像2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蓉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遂作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