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提醒 黄牌警告 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综治及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反邪教工作,强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促进综治及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反邪教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按照我县提出的巩固省市级平安县、市级平安示范县创建成果,实现“一控制四下降两提升”,争创省级平安建设先进县目标,依据宝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检查警示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警示范围及对象
全县10个乡镇和县综治委考核的县级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
二、警示方式
考核检查警示分为警示提醒、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三种形式。
三、主要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提醒。
乡镇党委、政府:
1、公众安全感测评社会治安满意率低于全县平均值或平安建设知晓率低于全县平均值的;
2、刑事治安案件增幅高于全县刑事发案、受理查处治安案件平均值的;
3、因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4、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曝光的;
5、年终综治考核被列为末等单位的;
6、县综治委认为需要限期整改的。
县级部门、单位:
1、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治安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的;
2、单位干部职工中发生“六害”问题或下属单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
3、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化解处置不尽责,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4、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曝光的;
5、年终综治考核被列为末等单位的;
6、县综治委认为需要限期整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乡镇党委、政府:
1、公众安全感测评满意率低于全县平均值15个百分点或知晓率低于全县平均值20个百分点的;
2、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3、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部门通报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4、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
5、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或严重违纪问题的;
6、拒绝或者推诿市县综治部门安排工作任务的;
7、连续两年被县综治委给予警示提醒或因当年整改不到位被县综治委责令继续整改的。
县级部门、单位:
1、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的;
2、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部门通报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3、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
4、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或严重违纪问题的;
5、拒绝或者推诿县综治部门安排工作任务的;
6、连续两年被县综治委给予警示提醒或当年整改不到位被县综治委责令继续整改的;
7、县综治委认为需要黄牌警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票否决。
乡镇党委、政府:
1、社会治安满意率或平安建设知晓率在全市排序后十名的;
2、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在全县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治安灾害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领导班子成员涉嫌犯罪的;
4、发生有影响的“法轮功”等邪教人员进京赴省去市或在县内聚集闹事等非法活动或插播广播电视案件的;
5、年内被县综治委黄牌警告两次以上,或连续两年被县综治委实行黄牌警告的;
6、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考评不达标的。
县级部门、单位:
1、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治安灾害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领导班子成员涉嫌犯罪的;
3、发生有影响的“发轮功”等邪教人员进京赴省去市或在当地聚集闹事等非法活动或插播广播电视案件的;
4、年内被县综治委黄牌警告两次以上,或连续两年被县综治委黄牌警告的;
5、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考评不达标的;
6、县级政法单位在全省政法队伍整体形象满意度测评排序后十名的。
四、警示要求
1、县综治办负责对发生应警示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提出警示提醒、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意见,提请县综治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县综治委作出决定,下发通知书。
2、凡是受到警示的乡镇或部门,自接到警示通知书
后,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3、对被警示提醒的乡镇或部门,在年终综治、维稳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被黄牌警告的乡镇或部门,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免谈话;对被“一票否决”的乡镇或部门,取消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综治办实行责任查究。
4、凡受到警示的乡镇、部门和单位,在整改完毕后,须向县综治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县综治委将组织进行验收。对整改不彻底的乡镇、部门和单位将延期整改,直到整改到位。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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