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法制宣传
为了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进一步深化普法重点对象学法、用法,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推进网络“法律六进”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麟游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麟游县司法局结合近年来干部群众法律咨询问题,编写了常用法律知识学习问答500问,旨在突出“法律伴我行,保护你我他”活动主题,为构建法治麟游、和谐麟游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责任编辑 麟游县司法局 杨天河)
一、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信访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人在信访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信访人违反有关信访秩序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第48条规定,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规定的关于信访秩序规定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⑴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⑵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⑶休息休假的权利;⑷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⑸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⑹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⑺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⑼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依法应承担下述义务:⑴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⑵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⑷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主要有:⑴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⑵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⑴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⑵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⑶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⑷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同期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⑸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七、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八、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进入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争议。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九、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对本罪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什么是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行业的行为。赌博行为危害社会的良好风尚,腐蚀人们的思想,还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应该予以禁止。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十一、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对本罪如何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二、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对本罪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无理挑起事端,滋生是非,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具体包括以下四种行为: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三、法律对最低工资制实施有哪些保障措施?
根据我国《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了实行最低工资制的下述保障措施:⑴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告知劳动者。⑵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时,其对工资的约定无效。⑶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成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⑷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如人大代表参加人大会议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工资。⑸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应及时处理。⑹工会组织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最低工资制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⑺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什么是劳动争议?如何合法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我国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这一表述包含以下3层含义:⑴劳动争议的主体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⑵劳动争议产生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⑶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所谓合法,是指处理劳动争议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既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应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所谓公正,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予以同等的保护,在适用法律上要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所谓及时,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有关部门应迅速处理,防止争议久拖不决,从而影响劳动者的生活与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劳动争议发生后,应依下述程序处理: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使秩序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⑴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⑵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⑶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⑷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的;⑸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该如何处理?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七、对就业困难人员如何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逐步消除“零就业”家庭。
十八、如何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依法履行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充分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抓紧制定社会保险等法律和相关法规。
十九、什么是公民?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33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十、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十一、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政治自由权?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十二、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不信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十三、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二十四、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十五、村务公开制度内容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⑶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⑷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⑴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⑵民主协商,公平合理;⑶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⑷承包程序合法。
二十七、土地承包应当包括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⑵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⑶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⑷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⑸签订承包合同。
二十八、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十九、农民工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同样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十、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⑴劳动合同期限;⑵工作内容;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⑷劳动报酬;⑸劳动纪律;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三十一、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⑵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三十二、对无效劳动合同农民工能不履行吗?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⑴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⑵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⑶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的,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⑷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⑸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十三、在哪些情况下,农民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1、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⑴在试用期内;⑵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⑶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十四、购买种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需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所以购买种子首先要到正规种子经营单位购买。购买种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注意检查种子包装是否规范,而且要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
三十五、因使用种子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根据《种子法》第42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六、什么是协商、调解和仲裁?
协商是由争议当事各方自行对民事争议的处理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的一种方式:调解是由第三方在争议当事各方之间主持调解,对民事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第三方包括一般公民,也包括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仲裁是在争议当事各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根据当事各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约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解决方式。
三十七、信访应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
根据《信访条例》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条例》第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十八、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三十九、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十、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46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十一、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四十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⑴工资、奖金;⑵生产、经营的收益;⑶知识产权的收益;⑷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⑸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十三、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就是说,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支持;而在法定的时间超过之后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这个法定的时间界限就是诉讼时效。
四十四、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经济困难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时,当事人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⑴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⑵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四十五、民事诉讼中一般由谁举证?
举证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谁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就负有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也规定由被告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
四十六、《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将实施哪些积极的就业政策?
要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包括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政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四十七、《就业促进法》关于公平就业作了哪些规定?
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家保障妇女、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农村劳动者、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特定人群的劳动权利。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专门规定了受害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四十八、承包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违约发生后,首先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地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十九、非法征用、占用土地应当如何处理?
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五十、承包方对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十一、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五十二、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⑴土地补偿费;⑵安置补助费;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十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五十四、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五十五、对于什么样的人,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政法机关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⑴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通缉在案的;⑶越狱逃跑的;⑷正在被追捕的。
五十六、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五十七、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⑴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煸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⑵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五十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⑴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⑵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⑶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六十、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⑴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⑵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六十一、可以随便向农民摊派税款吗?
不可以。根据《农业法》第69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六十二、能否通过农村中小学向农民收费?
不能。根据《农业法》第70条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六十三、能否在农产品收购支付价款中扣除其他费用?
不能。根据《农业法》第75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十四、扶养人、监护人及亲属对残疾人有哪些责任?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规定,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六十五、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有哪些要求?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六十六、国家对妇女权益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六十七、丧偶妇女具有继承权吗?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六十八、对妇女人身权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六十九、国家对老年人的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七十、对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7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七十一、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二、什么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七十三、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七十四、什么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立案标准: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员,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七十五、什么是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立案标准:①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②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十六、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十七、什么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十八、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十九、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立案标准: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八十、什么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如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被胁迫犯或者教唆犯分别作出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直接按照我国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中规定的量刑幅度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十一、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八十二、什么是投毒罪?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毒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八十三、什么是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八十四、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八十五、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认为财产合法控制人不知道的方法取得财物的行为。窃取的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如金钱、物品,也可以是无形的动力,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热能等等,还可以是电信资源,如盗接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等等。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八十六、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十七、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本罪从重处罚。
八十八、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较常见的一种犯罪。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暴力对他人身体的打击,也可以是针对他人使用有毒物质,如饭中下毒、硫酸泼面等等。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伤害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伤害结果有等级的不同;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只造成轻微伤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犯罪。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八十九、什么是故意杀人罪?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犯罪行为分别如何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十、什么是强奸罪?对本罪如何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⑵强奸妇女多人的;⑶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⑷二人以上轮奸的;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十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是否构成本罪?对本罪如何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并按照相关规定量刑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本罪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依照本罪规定从重处罚。
九十二、什么是绑架罪,对本罪如何处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并依照本罪规定处罚。
九十三、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对本罪如何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