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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两名“法轮功”邪教分子获刑
发布时间: 2016-11-03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739

                                                          文章来源:凯风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对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2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4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均是“法轮功”修炼者,均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治安被劳动教养。20165137许,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窜到陆川县米场镇平塘村平乐二队向当地群众宣传“法轮功”、散发“法轮功”资料时,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农少英手上的包内及吕瑞珍所骑的电动车上收缴到“法轮功”宣传资料353份。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吕瑞珍,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041112被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二年。被告人农少英,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091217201219分别被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治安被劳教后,不思悔改,不仅自己继续参加“法轮功”修炼,而且还继续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达300份以上,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瑞珍、农少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和第五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瑞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农少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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