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件速递 >> 正文
环境保护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13-07-08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11973

1、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是什么?它包括那些具体内容?

答: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什么是环境问题?

答: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例如:农业上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

3、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承担那些环保义务?享有那些环保权利?

答:每个公民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享有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有权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当自生受到污染侵害时,有请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责令致害人停止污染侵害、赔赏损失的权利。

4、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

答: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

5、人们在山坡、沙地上造林和种草的目的是什么?

答:利用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特点,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

6、环境污染带来哪些害处?

答:危害人体健康;使许多物种频临灭绝;毁坏自然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等。

7、环境污染包括哪些方面?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哪些?

答: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海洋污染等。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滥用农药,导致水污染;工厂的“三废”,导致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农民的生活垃圾乱扔乱丢导致的环境污染。

8、如果因环境问题发生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在环境纠纷出现之后,争执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一、自愿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二、行政调解,请求环境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三、司法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当事人,在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不能通过行政调解纠纷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当然,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行政调处,直接提起司法诉讼的办法来解决环境纠纷。

9、哪些人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答:环境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拥有专有权和排他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包括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控告和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

10、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答:在环境污染诉讼时效方面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1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环境污染属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2、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

答: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污染危害,都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但是,赔偿损失需要以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受害人必须经医院诊断或有关部门鉴定,凭相关证明索赔。

版权所有:中共麟游县委政法委员会 单位地址:陕西省麟游县碧城路2号
电 话:0917-7962155 网站运行及制作维护:宝鸡合强软件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20106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