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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这样心存“侥幸”开车实在要不得!
发布时间: 2021-07-30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16918

 

【案情回顾】2021年1月11日23时许,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汽车沿2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温水镇峡口村路段时,车辆驶向南侧水渠内,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沿线巡警发现马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马某某带至陇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08mg/100ml。此事故经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陇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021年6月依法向陇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已属侥幸,当被问及其为何酒后驾车时得到的答复也是“侥幸”。自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做法早已深入人心,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往往正是这些“侥幸”让酒后开车事故频发,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开车危害大,切莫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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