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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神”邪教组织广西区“保管家”获刑
发布时间: 2020-09-25 新闻来源: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陈杏红)  新闻人气: 5032

     2020年9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223刑初142号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6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的住处进行检查,共在嫌疑人的两处住房搜查出“全能神”奉献款(“全能神”邪教组织赃款)126674.5元、收款收据97张、复印机2台、各类“全能神”违禁书籍110本、“全能神”内容的印刷资料4397张、印刷册4757本(共计71712张)以及大量“全能神”内容的手抄笔记本、便签、光碟、MP4、内存卡、打印纸等违禁物品和作案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全能神”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公开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散布宣扬迷信邪说,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表示愿意退出“全能神”教会,以后不再参与任何邪教组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杨某某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广西地区的“保管家”(专门保管奉献款),在经过相关部门教育后,主动向相关部门上交了9万多元的奉献款。通过此次打击“全能神”邪教组织专项行动,极大打击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最大限度削弱其活动能量,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

    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处罚原则】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责任编辑: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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