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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2-14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836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新冠肺炎联防联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抗击疫情人人有责。为提高广大群众疫情防控法治意识,增强疫情防控的自觉性,依法惩治妨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防控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县疾病预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守护生命、与法同行”。

第二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病原携带者、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要在医疗机构指定场所居住观察、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以及密切接触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有权协助医疗机构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条 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冠肺炎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 编造与突发新冠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轶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非法贩卖、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身体键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

第十三条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湖北省来麟游县、返麟游县人员尚未在村、社区登记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在村、社区登记备案,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时限主动登记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湖北省来麟游县、返麟游县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湖北省来麟游县、返麟游县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防控新冠肺炎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接受预防检疫和指导,不信谣,不传谣,尽量少出门,不聚集,在公共场所正确佩戴口罩,有效阻止疫情传播扩散蔓延,全力以赴防控疫情,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县级政法各单位将认真履行职责使命,依法查处、惩治“医闹”及伤害医护人员、生产制作和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防控物资、非法经营、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恶意传播疫情谣言、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制造谣言、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麟游县人民法院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麟游县公安局     麟游县司法局

 

0二0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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