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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一男子提供房屋用于邪教人员聚会获刑
发布时间: 2019-11-08 新闻来源: 中国反邪教网  新闻人气: 920

 

       2019年6月12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邓丽伟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邓丽伟,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逮捕,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丽伟是惠州市惠城区常住居民,2013年被告人邓丽伟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灵名“关键”。

  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邓丽伟先后向李某芳、黄某忠租下在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恒康花园A栋一房、人民路银苑2座一房作为接待“全能神”邪教人员的“接待家”专用。2016年4月至6月间,“全能神”邪教人员李雪梅、“小妹”(在逃)多次到惠州市博罗县组织邪教人员廖森超(灵名“杨雄”,已判刑)、“启航”、“小可”、“李蓉”、“小朋”、“李晴”等人聚会,选举廖森超、“启航”、“小可”、“李蓉”、“小朋”(后四人在逃)为“全能神”组织两广牧区东区“五人决策组”。并安排、协商“全能神”邪教工作。期间,被告人邓丽伟作为“全能神”组织的“接待家”,与“接待家”李留义(已判刑)、张贵荣(已判刑)等人负责接送参会人员,将租来的房屋提供给参会人员组织活动、住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丽伟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住宿、接送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邓丽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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