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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在四平市政府附近宣扬邪教获刑
发布时间: 2018-05-04 新闻来源:   新闻人气: 1838

 

 

 

    2018129,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印森、李凤琴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印森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李凤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张印森,男,1970年出生,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266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1523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93日刑满释放。

  李凤琴:女,1965年出生,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512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751221时许,被告人张印森骑摩托车驮被告人李凤琴在四平市铁西区多个地点张贴“法轮功”宣传品后,于当日23时许来到四平市政府办公所在地附近树林内继续悬挂“法轮功”宣传内容条幅1处,张贴 “法轮功”宣传标语3处,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张印森身上搜出同类“法轮功”宣传品56份,悬挂所用铁丝60根;在李凤琴身上搜出同类“法轮功”宣传品36份,悬挂的用铁丝58根。

  公安民警在张印森住处查获手机6部, mp4四部,音频播放器2部、 “法轮功”宣传单、“法轮功”挂像、“法轮功”卡片、“法轮功”展板、“法轮功”宣传条幅、“法轮功”手抄经文等共计216张,“法轮功”光盘9张,《法轮功正见、明慧周刊》等邪教宣传书籍110本。

  公安民警在李凤琴住处查获“法轮功”光盘3张, MP3一部、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法轮功”卡片42张、“法轮功”粘贴9张、手写“法轮功”单页7页、“法轮功”书签1张,《法轮佛法》、《转法轮》等邪教宣传书籍共计48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印森、李凤琴携带“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于重要时间节点在政府机关等重要公共场所悬挂、张贴、传播、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印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张印森、李凤琴均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刑罚,现仍不思悔改,依法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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